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应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大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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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3年8月4日
附此前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必要性的复审裁定
http://images.mofcom.gov.cn/trb/202308/20230804111101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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